据《云南省政府网》5月26日消息,由于在食盐、工业盐和其他用盐的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在目前实施的盐业管理条例里并没有处罚的规定,让制假售假行为有机可乘。此次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在盐资源的保护、开发、生产、购销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此外,为方便群众购买,拟取消食盐的零售许可。
亮点一:拟建食盐储备制度
据省工信委主任刘绍忠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的盐业管理工作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用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冒充食盐进行销售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直接流向公共食堂和饮食摊点,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工业用盐购销、运输缺乏监管措施,导致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在食盐、工业盐和其他用盐的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一些违法行为在目前实施的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处罚规定。
“食盐储备制度是以丰补欠,确保食盐安全的重要措施。”刘绍忠说,在我省一些边缘贫困地区,还存在着特困群众为图便宜食用工业盐和其他用盐的情况。为了从源头上加强食盐的安全管理和市场供应保障,使特困人群都能吃上合格的食盐,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拟规定,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和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
亮点二:盐资源保护区禁建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