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获得通过
发布时间:2011/7/28 16:38:43 |
文章来源: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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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7日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云南省盐业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获得通过。
日本地震核电泄漏引发国内抢盐风潮之后,云南人对食盐的供应保障更多一层关注。新修订的盐业条例针对这一抢盐事件增加规定:盐业、工商部门要及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另外,食盐实行储备制度,保证供应和质量安全,针对特困人群要拟定办法,给予“食盐保障”。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规定: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设立未加碘食盐供应点
抢盐风潮中,国人明确的一点是,食盐资源不会缺,但是,新修订的条例是否应该对食盐突发事件的处置作出规定呢?
在审议盐业条例修订草案的过程中,陈霖委员提出:“日本大地震及核泄漏事故引发了我国大部分地方的抢购食盐风波,此事件提出了一个问题,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还担负着预防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责任。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高效地处理食盐危机事件"。”
昨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条例中,这一建议被加入第31条中:“盐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终端零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高效处置食盐突发事件。”
另外,《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再次明确,食盐实行专营制度,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和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那么,这一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办法何时出台呢?新修订的盐业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预计食盐储备制度和特困人群食盐保障办法,也将尽快出台。
条例还明确,如未经审批许可,开采盐矿资源或者擅自生产食盐,最高将处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为假冒伪劣盐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倍罚款。
该条例对食盐加碘安全也作出规定,包括:“生产加碘食盐所使用的碘剂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的宣传和食盐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盐批发企业应当设立未加碘食盐供应点,保障因患疾病而不宜食用加碘食盐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本文为摘录)